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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   第 二 章 無限公司 第 五 節 解散、合併及變更組織 ( 110年12月29日)
第 74 條
公司不為前條之通知及公告,或對於在指定期限內提出異議之債權人不為清償,或不提供相當擔保者,不得以其合併對抗債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