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公司法   第 二 章 無限公司 第 五 節 解散、合併及變更組織 ( 110年12月29日)
第 76 條
公司得經全體股東之同意,以一部股東改為有限責任或另加入有限責任股東,變更其組織為兩合公司。

前項規定,於第七十一條第三項所規定繼續經營之公司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