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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   第 二 章 無限公司 第 五 節 解散、合併及變更組織 ( 110年12月29日)
第 78 條
股東依第七十六條第一項或第七十六條之一第一項之規定,改為有限責任時,其在公司變更組織前,公司之債務,於公司變更登記後二年內,仍負連帶無限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