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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   第 二 章 無限公司 第 六 節 清算 ( 110年12月29日)
第 89 條
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其債務時,清算人應即聲請宣告破產。

清算人移交其事務於破產管理人時,職務即為終了。

清算人違反第一項規定,不即聲請宣告破產者,各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