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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   第 二 章 無限公司 第 六 節 清算 ( 110年12月29日)
第 90 條
清算人非清償公司債務後,不得將公司財產分派於各股東。

清算人違反前項規定,分派公司財產時,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六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