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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   第 二 章 無限公司 第 六 節 清算 ( 110年12月29日)
第 92 條
清算人應於清算完結後十五日內,造具結算表冊,送交各股東,請求其承認,如股東不於一個月內提出異議,即視為承認。但清算人有不法行為時,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