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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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
第 二 章 無限公司 第 六 節 清算
( 110年12月29日)
第 93 條
清算人應於清算完結,經送請股東承認後十五日內,向法院聲報。
清算人違反前項聲報期限之規定時,各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