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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   第 二 章 無限公司 第 六 節 清算 ( 110年12月29日)
第 94 條
公司之帳簿、表冊及關於營業與清算事務之文件,應自清算完結向法院聲報之日起,保存十年,其保存人,以股東過半數之同意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