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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   第 二 章 無限公司 第 六 節 清算 ( 110年12月29日)
第 95 條
清算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處理職務,倘有怠忽而致公司發生損害時,應對公司負連帶賠償之責任;其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並應對第三人負連帶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