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公司法
第 二 章 無限公司 第 六 節 清算
( 110年12月29日)
第 95 條
清算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處理職務,倘有怠忽而致公司發生損害時,應對公司負連帶賠償之責任;其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並應對第三人負連帶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