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公司法
第 三 章 有限公司
( 110年12月29日)
第 99 條
各股東對於公司之責任,除第二項規定外,以其出資額為限。
股東濫用公司之法人地位,致公司負擔特定債務且清償顯有困難,其情節重大而有必要者,該股東應負清償之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