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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登記規費收費準則  ( 111年11月24日)
第 10 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免繳規費:
一、因行政區域調整、門牌改編或法律變更,而須申請登記、許可或備查。
二、申請更正、停業、延展開業、復業、解散、廢止所有分公司或辦事處登記,或廢止許可。
三、除分公司登記外,與第三條至第五條之各條第一款或第二款併案申請之其他登記、許可或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