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公司登記規費收費準則  ( 111年11月24日)
第 4 條
外國公司申請下列登記案件之規費計算基準:
一、首次設立分公司登記:每一分公司應繳納規費新臺幣一千元,並按其專撥在中華民國境內營業所用資金,每新臺幣四千元一元計算;未達新臺幣一千元者,以新臺幣一千元計算。
二、增加營業所用資金:按其所增加之數額,每新臺幣四千元一元計算;未達新臺幣一千元者,以新臺幣一千元計算。
三、前二款以外之登記:應繳納規費每件新臺幣一千元。
四、增設、變更或廢止分公司登記:每一分公司應繳納規費新臺幣一千元。
五、設立、變更或廢止辦事處登記:每一辦事處應繳納規費新臺幣一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