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商業登記法  ( 105年05月04日)
第 17 條
商業暫停營業一個月以上者,應於停業前申請停業之登記,並於復業前申請復業之登記。但已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申報者,不在此限。

前項停業期間,最長不得超過一年。但有正當理由,經商業所在地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