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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登記法  ( 105年05月04日)
第 35 條
商業所在地主管機關依本法受理商業名稱及所營業務預查、登記、查閱、抄錄、複製及各種證明書等之各項申請,應收取費用,其費用之種類及費額之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停業登記、復業登記、歇業登記,免繳登記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