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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會計法   第 一 章 總則 ( 103年06月18日)
第 2 條
本法所稱商業,指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其範圍依商業登記法、公司法及其他法律之規定。

本法所稱商業會計事務之處理,係指商業從事會計事項之辨認、衡量、記載、分類、彙總,及據以編製財務報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