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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會計法   第 四 章 財務報表 ( 103年06月18日)
第 31 條
財務報表上之會計項目,得視事實需要,或依法律規定,作適當之分類及歸併,前後期之會計項目分類必須一致;上期之會計項目分類與本期不一致時,應重新予以分類並附註說明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