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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會計法   第 六 章 認列與衡量 ( 103年06月18日)
第 41-1 條
資產、負債、權益、收益及費損,應符合下列條件,始得認列為資產負債表或綜合損益表之會計項目:
一、未來經濟效益很有可能流入或流出商業。
二、項目金額能可靠衡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