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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會計法   第 六 章 認列與衡量 ( 103年06月18日)
第 42 條
資產之取得,係由非貨幣性資產交換而來者,以公允價值衡量為原則。但公允價值無法可靠衡量時,以換出資產之帳面金額衡量。

受贈資產按公允價值入帳,並視其性質列為資本公積、收入或遞延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