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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會計法   第 六 章 認列與衡量 ( 103年06月18日)
第 44 條
金融工具投資應視其性質採公允價值、成本或攤銷後成本之方法衡量。

具有控制能力或重大影響力之長期股權投資,採用權益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