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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會計法   第 六 章 認列與衡量 ( 103年06月18日)
第 45 條
應收款項之衡量應以扣除估計之備抵呆帳後之餘額為準,並分別設置備抵呆帳項目;其已確定為呆帳者,應即以所提備抵呆帳沖轉有關應收款項之會計項目。

因營業而發生之應收帳款及應收票據,應與非因營業而發生之應收帳款及應收票據分別列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