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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會計法   第 六 章 認列與衡量 ( 103年06月18日)
第 46 條
折舊性資產,應設置累計折舊項目,列為各該資產之減項。

資產之折舊,應逐年提列。

資產計算折舊時,應預估其殘值,其依折舊方法應先減除殘值者,以減除殘值後之餘額為計算基礎。

資產耐用年限屆滿,仍可繼續使用者,得就殘值繼續提列折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