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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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會計法
第 六 章 認列與衡量
( 103年06月18日)
第 54 條
各項負債應各依其到期時應償付數額之折現值列計。但因營業或主要為交易目的而發生或預期在一年內清償者,得以到期值列計。
公司債之溢價或折價,應列為公司債之加項或減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