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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會計法   第 一 章 總則 ( 103年06月18日)
第 9 條
商業之支出達一定金額者,應使用匯票、本票、支票、劃撥、電匯、轉帳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支付工具或方法,並載明受款人。

前項之一定金額,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