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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會計處理準則   第 四 章 會計項目及財務報表之編製 ( 110年09月16日)
第 16 條
長期性之投資,包括下列會計項目:
一、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非流動。
二、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非流動。
三、按攤銷後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非流動。
四、以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非流動。
五、避險之金融資產—非流動。
六、採用權益法之投資:指持有具重大影響力或控制能力之權益工具投資。

長期性之投資有提供作質,或受有約束、限制等情事者,應予揭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