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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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會計處理準則
第 四 章 會計項目及財務報表之編製
( 110年09月16日)
第 17 條
投資性不動產,指為賺取租金或資本增值或兩者兼具,而由所有者或融資租賃之承租人所持有之不動產。
投資性不動產應按其成本原始認列,後續衡量應以成本減除累計折舊及累計減損之帳面金額列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