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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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會計處理準則
第 四 章 會計項目及財務報表之編製
( 110年09月16日)
第 22 條
遞延所得稅資產,指與可減除暫時性差異、未使用課稅損失遞轉後期及未使用所得稅抵減遞轉後期有關之未來期間可回收所得稅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