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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會計處理準則   第 四 章 會計項目及財務報表之編製 ( 110年09月16日)
第 27 條
資本(或股本),指業主對商業投入之資本額,並向主管機關登記者,但不包括符合負債性質之特別股,其應揭露事項如下:
一、股本之種類、每股面額、額定股數、已發行股數及特別條件。
二、各類股本之權利、優先權及限制。
三、庫藏股股數或由其子公司所持有之股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