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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會計處理準則   第 四 章 會計項目及財務報表之編製 ( 110年09月16日)
第 44 條
對於資產負債表日至財務報表通過日間所發生之下列期後事項,應予揭露。
一、資本結構之變動。
二、鉅額長短期債款之舉借。
三、主要資產之添置、擴充、營建、租賃、廢棄、閒置、出售、質押、轉讓或長期出租。
四、生產能量之重大變動。
五、產銷政策之重大變動。
六、對其他事業之主要投資。
七、重大災害損失。
八、重要訴訟案件之進行或終結。
九、重要契約之簽訂、完成、撤銷或失效。
十、組織之重要調整及管理制度之重大改革。
十一、因政府法令變更而發生之重大影響。
十二、其他足以影響未來財務狀況、經營結果及現金流量之重要事項或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