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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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會計處理準則
第 二 章 會計憑證
( 110年09月16日)
第 5 條
外來憑證及對外憑證應記載下列事項,由開具人簽名或蓋章:
一、憑證名稱。
二、日期。
三、交易雙方名稱及地址或統一編號。
四、交易內容及金額。
內部憑證由商業根據事實及金額自行製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