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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會計處理準則   第 五 章 附則 ( 110年09月16日)
第 45 條
本準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施行。但商業得自願自一百零三年會計年度開始日起,適用本準則。

本準則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十日修正之條文,除第二條及第十七條自一百零七年一月一日施行外,自一百零八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準則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九月十六日修正之條文,自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