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公司名稱及業務預查審核準則
( 107年11月08日)
第 10 條
外國公司之名稱,由其本公司外文名稱譯成中文者,不受第六條第一項至第三項、第八條第一項及第九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之限制。
前項規定主管機關認為必要時,得要求檢附法人資格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