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公司名稱及業務預查審核準則
( 107年11月08日)
第 11 條
公司之所營事業,應依經濟部公告之公司行號及有限合夥營業項目代碼表所定細類代碼及業務別填寫,但不得僅載明「除許可業務外,得經營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業務」之細類代碼及業務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