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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名稱及業務預查審核準則  ( 107年11月08日)
第 2 條
公司名稱及業務,於公司設立或變更登記前,應由申請人備具申請表,向經濟部申請預查(以下簡稱預查申請案)。

預查申請案,得以網路傳輸方式申請。

預查申請案之申請人資格如下:
一、設立登記:以將來設立登記時,股份有限公司之發起人,有限公司之股東或兩合公司、無限公司之無限責任股東為限;其以法人為申請人時,應加列代表人或將來指派至該公司行使股東權利之代表人姓名。
二、變更登記:以現任公司之代表人為限。
三、外國公司:為其在中華民國境內指定之負責人或將來分公司之經理人。

減少所營事業登記而無本準則第八條第二項規定之情事或依本法規定變更組織者,無須申請預查。

預查申請案之書表須使用經濟部規定之格式繕打,每次申請不得填列超過五個公司名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