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
第 五 章 附則
( 105年12月28日)
第 38 條
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一月六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領有營利事業登記證之電子遊戲場業,應自本條例修正施行之日起六個月內,依第十一條規定,申請電子遊戲場業營業級別證;屆期未申請者,廢止其電子遊戲場業之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