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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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
第 二 章 登記及評鑑
( 105年12月28日)
第 7 條
電子遊戲場業者不得陳列、使用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評鑑分類及公告之電子遊戲機及擅自修改已評鑑分類之電子遊戲機。
電子遊戲機之機具結構或軟體經修改者,視為新型機種,應即依規定申請檢驗及評鑑分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