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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   第 二 章 登記及評鑑 ( 105年12月28日)
第 9 條
電子遊戲場業之營業場所,應距離國民中、小學、高中、職校、醫院五十公尺以上。

前項距離以二建築基地境界線最近二點作直線測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