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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秘密法  ( 109年01月15日)
第 6 條
營業秘密得全部或部分讓與他人或與他人共有。

營業秘密為共有時,對營業秘密之使用或處分,如契約未有約定者,應得共有人之全體同意。但各共有人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同意。

各共有人非經其他共有人之同意,不得以其應有部分讓與他人。但契約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