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營業秘密法  ( 109年01月15日)
第 7 條
營業秘密所有人得授權他人使用其營業秘密。其授權使用之地域、時間、內容、使用方法或其他事項,依當事人之約定。

前項被授權人非經營業秘密所有人同意,不得將其被授權使用之營業秘密再授權第三人使用。

營業秘密共有人非經共有人全體同意,不得授權他人使用該營業秘密。但各共有人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