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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使用電子方式處理會計資料辦法  ( 108年06月13日)
第 10 條
使用電子方式處理會計資料之商業,應編定會計資料處理作業手冊,並配合處理作業之變動隨時更新。

會計資料處理作業手冊應妥為保管,有關之經辦或主辦會計人員如解除或變更職務時,應列入移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