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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憑證機構許可辦法  ( 91年04月03日)
第 2 條
依外國法律組織、登記之憑證機構(以下簡稱外國憑證機構)依本法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申請許可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憑證實務作業基準。
三、憑證實務作業基準應載明事項檢核對照表。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前項憑證實務作業基準,應載明主管機關發布之憑證實務作業基準應載明事項。

第一項申請書、憑證實務作業基準應載明事項檢核對照表及其他相關文件之格式,由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