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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憑證機構許可辦法  ( 91年04月03日)
第 3 條
經許可之外國憑證機構其憑證實務作業基準有變更時,應於變更後三十日內申請許可。

外國憑證機構申請更新許可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變更後之憑證實務作業基準及其應載明事項檢核對照表。
三、變更內容對照表。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前項申請書、憑證實務作業基準應載明事項檢核對照表及其他相關文件之格式,由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