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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憑證機構許可辦法  ( 91年04月03日)
第 7 條
主管機關得與他國、區域組織或國際組織簽訂雙邊或多邊協定或協約,對於經該他國、區域組織或國際組織許可或認可之外國憑證機構,免除其申請程序,逕行予以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