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電子簽章法施行細則  ( 91年04月10日)
第 10 條
憑證機構依本法及本細則規定所為之申請,其應備具之文件,應用中文書寫:其科學名詞之譯名,以國立編譯館規定者為原則,並應附註外文原名。

前項文件原係外文者,並應檢附原外文資料或影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