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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簽章法施行細則  ( 91年04月10日)
第 11 條
本法第十三條第一項第四款所稱檔案紀錄,應包括下列資料:
一、憑證用戶註冊資料。
二、已簽發之所有憑證。
三、用戶憑證廢止清冊。
四、憑證狀態資料。
五、各版本之憑證實務作業基準。
六、憑證政策。
七、稽核或評核紀錄。
八、歸檔資料。
九、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前項第一款所定之憑證用戶註冊資料,於憑證用戶有反對之表示者,不適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