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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憑證實務作業基準應載明事項準則
第 一 章 總則
( 93年07月07日)
第 11 條
憑證機構應於其作業基準中載明下列財務責任事項:
一、憑證機構就其可能或實際發生之賠償責任所提供之財務保證。
二、憑證機構就其經營是否加入任何保險。
三、憑證機構是否經由第三人進行財會稽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