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憑證實務作業基準應載明事項準則   第 一 章 總則 ( 93年07月07日)
第 14 條
憑證機構應於其作業基準中載明下列稽核或評核事項:
一、稽核或評核之頻率。
二、進行稽核或評核人員之資格。
三、稽核或評核人員中立性之確保。
四、稽核或評核之範圍。
五、對於稽核或評核結果之因應方式。
六、稽核或評核報告公開之範圍及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