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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憑證實務作業基準應載明事項準則
第 四 章 非技術性安全控管
( 93年07月07日)
第 25 條
憑證機構應於其作業基準中載明下列紀錄歸檔事項:
一、所記錄事件之類型,應包括所有驗證憑證內容所必須之檔案資料。
二、歸檔保留期間。
三、歸檔之保護。
四、歸檔備份程序。
五、紀錄對於時戳之要求。
六、紀錄檔處理頻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