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憑證實務作業基準應載明事項準則   第 四 章 非技術性安全控管 ( 93年07月07日)
第 28 條
憑證機構應於其作業基準中載明下列終止任一憑證簽發服務時之處理程序:
一、通知及公告之程序。
二、現行有效憑證之因應處理。
三、紀錄檔案移交或保管年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