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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憑證實務作業基準應載明事項準則
第 六 章 格式剖繪
( 93年07月07日)
第 34 條
憑證機構就憑證之格式剖繪應於其作業基準中載明下列事項:
一、版本序號。
二、憑證擴充欄位。
三、演算法物件識別碼。
四、命名形式。
五、命名限制。
六、憑證政策物件識別碼。
七、政策限制擴充欄位之使用。
八、對關鍵憑證政策擴充欄位之語意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