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憑證實務作業基準應載明事項準則   第 一 章 總則 ( 93年07月07日)
第 4 條
憑證機構應於其作業基準中載明其所支援憑證政策之名稱,並提供該憑證政策之物件識別碼及應載明補充其作業基準內容之其他重要文件。